【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5号

来源:m6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5-06 09:25:21

  根据我国有关规则法令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查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查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则,答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出产的、契合查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进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查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查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李子干是指在乌兹别克斯坦出产的新鲜李子,经选择、清洗、浸泡、烘干等加工工艺制造而成的干果。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李子干的出产、加工和寄存企业应经中方审阅认可并注册挂号。

  (三)不得带有活虫、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金属异物等杂质。

  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应对每批输华李子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使用英文注明“该批货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查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查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重视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李子干应契合我国食物安全相关法令和法规和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李子干必须用契合中方要求的,洁净、卫生、透气、新的资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有显着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和能够辨认的品名、产地和出产、加工、寄存企业名或其注册号等英文信息。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李子干装载前,应对运送工具进行完全查看,并进行除虫处理,以避免有害生物混入。输华李子干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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